《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即將出台的消息,引起了正在此間出席“第四屆亞太地區媒体与科技和社會發展研討會”專家的關注。專家們認為,這一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法規出台后,將為尊重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提供制度化支持。
專家同時呼吁,作為信息公開的主要責任方,政府一方面要在信息公開操作過程中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切實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另一方面政府應逐步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允許媒介對決策過程進行報道。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速。廣州、上海、北京等地分別出台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初步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廣州市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成為我國第一部地方政府“陽光法案”。
“目前,信息發布并不盡如人意。”天津師范大學副教授殷莉認為,有的地方新聞發言人并未得到實質授權,記者采訪難;有的地方對重大事件、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存在披露不及時、甚至不披露現象,“無可奉告”出現頻率過高。
殷莉說,在信息公開中,媒体的責任在于,一方面要主動配合政府的工作,在信息傳播過程中按新聞規律辦事,防止信息失真;另一方面還要協助規范信息發布者行為,杜絕信息不披露与信息披露不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