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网消息:因体罰學生致人重傷的被告人王國春,8月13日被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2年8月31日,在王國春所辦的棠村鎮張新寨私立小學,五年級學生鄭某与其他同學發生糾紛,王國春為体罰教育有關學生,遂讓鄭某及其他學生下跪,鄭某不從,王國
春便用腳踹其左腿,致鄭某下肢損傷。經鑒定,鄭某的下肢損傷為重傷,并构成六級傷殘。后王國春投案自首,并賠償鄭某經濟損失4.5万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王國春為体罰和教育學生,故意損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构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犯罪后能積极救治被害人,賠償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适用緩刑确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胡
鵬 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