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网消息(記者 謝東星 實習生 林倩 唐婧妮 通訊員
施濰)昨悉,武漢市財政局、衛生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文(武財社2008——351號),明确本市居民手足口病報銷細則。
報銷對象
凡經區屬中心醫院及以上醫療机构确診的武漢市手足口病患儿
,實行醫療費用(包含前期門診費用)全額報銷。
報銷渠道
已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手足口病患儿,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或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負擔部分,由基金報銷。
已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屬個人自付費用,分別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儲備金”和新農合“風險基金”中報銷。
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手足口病患儿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患儿戶籍所在地的區級財政給予專項補助。
報銷程序
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手足口病患儿,戶籍屬中心城區的,到市醫保中心報銷;戶籍屬遠城區的,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銷。
參加新農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報銷。
未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戶籍所在地的衛生部門指定區級衛生机构報銷。
以上情況均指“351號文”發文前确診已經出院的手足口病患者。
“351號文”發文后确診且在院的手足口病患者,在區屬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先行墊付;在市屬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院就醫的,也由醫院先行墊付。在市屬及以上非定點醫院就醫的,由患儿家長先行墊付,出院后到戶籍所在地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