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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10日在解答有關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時表示,此次利息稅政策調整后,稅款仍然實行分段計算。
根据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
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兩部門負責人指出,此次調整只是對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應該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儲戶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利息稅根据儲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時間不同,仍适用不同稅率。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