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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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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号文等7人诉程国荣、陈剑辉及“大家乐”拖欠工钱一案,系晨报“讨工钱”法律援助团律师褚中喜代理,昨日江汉区法院判决附有连带责任的大家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10日内必付打工者吴号文等7人工钱1.6万余元,经济补偿金近4000元。
吴号文等7人原为“大家乐”海鲜城员工,程国荣、陈剑辉为大家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包人。2002年3月,程某、陈某等开始拖欠吴号文等7人的工钱,共计1.6万余元。6月底程某、陈某一夜“蒸发”,大家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工钱为原承包人所欠为由,拒付工钱。吴号文等多次催讨工钱无果,无奈之下向“晨报讨工钱热线”求助,经晨报“讨工钱”法律援助团律师褚中喜代理,在江汉区法院迅速立案,经法庭调查后依法予以判决。
昨日,江汉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明确表示:“我院辖区内打工者‘讨工钱’官司,只要起诉到我院,一经受理,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从快裁判,以充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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