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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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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读者万小姐:昨天,我去单位上班时,自行车锁在车棚中,下班去取车时,发现车被盗,我当即将此事向单位保卫科作了情况反映,但保卫科不当一回事,单位是否有责任?
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褚中喜:你与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将车存放在单位,属无偿保管,单位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你可要求所在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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