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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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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放在证券公司的账户里,却莫名其妙失踪。昨日,股民华先生向记者诉苦:“至今我无法取钱,这事该找谁负责?”
华先生称,1993年,他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了一账户,但不经常炒卖。直到2000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部来电话通知:账面上市值5.1万元的股票已被人神秘盗卖……事发后,证券公司与华协商,要求冻结其原账户,并签订一年协议:另给一个账户和等值股票,允许华继续炒卖;但案子未破,华不得提取现金。2001年11月20日此协议过期后,华又多次就此事讨说法,终获该公司表态:钱不能取,也不出具书面说法;以前协议为非法,不可能再续签……
昨日,该证券公司法律部刘先生承认:确有人趁公司清算时,用假身份证盗卖了客户股票;但目前责任尚未划分清楚,取钱需等破案结果。记者反问,如果永远破不了案,向谁要钱?该负责人避而不答。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认为,证券公司违反操作规程,审查不严,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直接受害人是证券公司,而非股民,无论案子侦破与否,证券公司都不能以刑事案件未侦破为由拖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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