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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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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时评:不能省略执法程序

肖祥林
2003-01-31 07:07:29

  我市某些工商执法人员在收缴“白条肉”过程中,既不出示有关证件,也不开罚没收据。有关人员解释曰:由于执法环境恶劣,现场无法检验,且执法人员经常被打,只能“先行处理”(见元月16日《长江日报》)。

  当前工商执法环境确实不尽人意。不配合、抵制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事件屡有发生,某些工商执法人员对此有“切肤之痛”。但这不意味着就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执法过程中随意省略程序要求。

  不仅要努力追求结果的合法,还必须确保程序合法,这是保证执法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程序合法是结果合法的须臾不可或缺的保障。因为程序合法化,就是强调执法过程要合乎法律规范。出示身份证件,开具凭证,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可以很好地防止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现象的出现。反过来,不讲执法程序,执法有时也可能得到合法结果,但缺少了对执法人员的约束,随意操作,相应就增大了“枉法徇私”的机会。

  强调执法程序合法化,还能有效打击那些以“执法”名义四处招摇撞骗、向合法经营者收取这钱那费的不法之徒。正是由于正当执法时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顾程序”的漏洞(不掏证件,不开票据),歹徒们由此得以瞒天过海,图谋得逞。而此时此刻,“受罚”经营者往往不明就里,还以为是执法部门在执法呢。

  执法者是维护神圣法律的模范,不仅应执行法律条款,还要传承法律精神。自觉以实际言行昭示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遵守法律而不超越法律,敬畏法律而不践踏法律,是执法者必须肩负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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