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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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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家住宝丰路的吕先生向本报投诉,前年,他和前妻之弟汪先生向朋友邹先生借了5万元,合伙开了一家酒店。半年后,他与前妻离婚,便不再经营酒店。当时双方约定,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汪先生承担。可最近邹先生要吕先生偿还2.5万元。吕先生说,酒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停业,债务应该由汪承担。
汪先生解释,酒店停业的损失自己已经承担,但当时向邹某筹借的资金是和吕先生共同商定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认为,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吕先生应该偿还这笔债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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