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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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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长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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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槐 向前

赵振杰电话指挥河对岸的队员进行营救。

救上岸后,医护人员迅速抢救。

河面没灯,队员们摸黑向遇险者奔去。
赵振杰是一名商人,也是一个冬泳爱好者。一个偶然的机会,让他萌发一个念头:组建一支队伍水中救人。2005年3月,这支队伍成立了,这是我国第一支民间水上搜救队。半年多时间,他们义务搜救60次,从水下救出了17条人命。
搜救队员们认为:救人不过是换一种游泳方式而已。
一纸倡议引出一件善举
赵振杰今年38岁,家住河南省洛阳市的洛龙区,在该区所属的关林商贸城做服装批发生意,有三四个店铺。凭借勤奋和努力,赵振杰一家人的生活过得殷实而悠闲。
洛阳城内河流较多,有洛河、涧河、瀍河等。由于做生意,赵振杰长年来往于洛河两岸,常常看到有人落水。2005年2月28日下午,赵振杰乘公交车途经洛阳桥时,看到桥上围着许多人。赵振杰赶紧下车,挤过去一看,一个男子正在桥西侧的水中挣扎。赵振杰是一位冬泳爱好者,有6年泳龄。此时,天寒地冻,他“扑通”一声跳进河中,男子被救上了岸,但因在水中时间太长,没能抢救过来。当时有数百人围观,却都眼睁睁地看着一个生命消失在冰冷的河水中。这一幕深深地刺激了赵振杰。
随后几天,细心的赵振杰通过走访得知,洛阳市海事局有一支水上搜救队,该队只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工作。而负责普通落水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水上搜救的力量薄弱,许多出警的民警不会游泳,到现场后无法下水救人。2004年,洛阳市110报警台接到溺水警情38起,溺水者大多都遇难了。
赵振杰想,洛阳市有上千名冬泳爱好者,如果把一部分人组织起来,成立一支义务搜救队伍,那将会有不少溺水者重获生命。赵振杰先把这个想法跟朋友何延森说了,何延森在春都集团上班,也是一名冬泳爱好者,有8年的泳龄,他非常赞同。接下来赵振杰又给几位冬泳朋友一说,马上得到了支持。
两天后,一份倡议书贴到了洛阳市多家游泳池。
倡议发出后,很快就联系到十几位冬泳好手,大伙儿一议,觉得可行,事情就这样决定了。赵振杰非常自豪,他给队伍取名“洛阳水上义务搜救队”。与此同时,赵振杰找到洛阳市110报警台寻求支持,警方同意在接到有人落水的报警电话后,在第一时间向搜救队提供信息。但警方也与赵振杰达成口头约定:报警台仅提供溺水信息,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一旦搜救队员救人发生意外,责任由队员自己承担。队员到现场后量力而行,认为可能发生危险时,有权停止搜救活动。
2005年3月28日,水上义务搜救队正式组建,赵振杰任队长。队员平均年龄40岁,有经商的,有工人,有知识分子,也有企业干部、法官等,年龄最大的是55岁的任中信,有18年泳龄,最小的是31岁的张保健。也许是新鲜事物,队员的积极性很高,用副队长何延森的话来说,救人只不过换了一种游泳方式而已。
谁想到男人们看好的事,女人们一万个不同意。赵振杰的妻子坚决不同意丈夫放着生意不做,而去搞什么搜救队。何延森的妻子在税务局上班,也不同意丈夫自担风险救人。何延森耐心地做妻子的工作,说:“你还是党员呢,怎么这点觉悟都没有!”
入队时,每个队员都郑重地签了份协议:队员要对救助活动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对搜救行为中出现的伤亡自负责任,队员的通讯费及交通费自理,不得以各种理由向被救助方索要费用……此时,不少队员才意识到,虽然这个组织是义务性质的,但签这份协议时,心里还是“咯噔”一下,这里面风险很大。
赵振杰还为每个队员印制了一张胸卡,卡片上除了姓名、电话外,醒目处还印着搜救队的形象标志:十几颗心围着一颗心,意思是用一群人的热诚去救助落水者的生命。
半年救下了十七条人命
4月21日19时10分,搜救队首次出征。
那天,赵振杰接到“110”打来的电话:一名女子欲在洛浦公园彩虹桥上跳河自杀。于是,赵振杰和数名队员撂下手边的事,和民警同时赶到现场。他们看到,欲跳河的女子仍在生与死的边缘犹豫。抓住空隙,搜救队员与警方紧密合作,苦苦劝说,成功劝阻了这起跳河自杀事件。初战告捷,队员们欢呼雀跃。
搜救中无时无刻不发生险情。4月27日,洛阳市中州渠解放桥西,一名14岁女生不慎掉入杂草丛生的渠中。8名队员手拉手,趟过1米多深的渠水,穿越850米的涵洞,在水中搜索了两遍,6个队员的腿脚被渠里的玻璃和铁丝扎伤。搜救队员的大义之举感动了围观的市民,一位小伙目睹此情,脱掉衣服加入搜救行列;一位老太太颤巍巍从家里拿出4双布鞋,心疼地让受伤严重的队员穿上;一位老大爷送上两瓶白酒,让队员们御寒……
7月8日,宜阳县寻村镇下河头村两名初中生落水,村民在湍急的河流中打捞了十几个小时,也没找到落水者。无奈之际,家属向搜救队紧急求援。搜救队员闻讯迅速赶到现场,争先恐后地跳进河中。当两名少年被托上岸时,一位站在岸上的群众喊了一声:“洛阳的搜救队中不中?”群众齐声应答:“中!”听到这声“中”字,许多队员的眼眶顿时一热。
为了保持战斗力,搜救队中有一线队员和二线队员之分。目前一线队员有18人,担负下水救人任务。二线队员主要给一线队员做后勤工作。想成为一线队员,还需要接受严格的考验。
搜救队中有一对夫妻。当法官的丈夫刘和平是一线队员,妻子刘玉琴是二线队员。刘和平每次出现场,刘玉琴都要跟着。妻子说,虽然女同志去救人有很多不便,但在现场帮着队员看看衣服,打打电话,心里也高兴。
54岁的陈如山是下岗职工,经济不宽裕。知道老陈每次出现场都要自理交通费,妻子开玩笑地说:“平时你老说没钱,一说去救人,咋就舍得花钱打的?”
张保健的母亲是农村妇女,没什么文化。一次,看到儿子急匆匆骑摩托车赶去救人,老人没有更多的话,默默在儿子的车后面绑了根红绳。张保健说:“那根红绳随着我的摩托车飘扬了一路,我知道,那是俺娘在保佑我平安。”
赵振杰的记事本上,有这样一些记录:
4月24日20时24分,一名老先生因家庭琐事跳渠。5分钟内,8名队员赶到,老先生被打捞上来。
5月22日10时22分,洛河牡丹桥段,救起一名17岁女子。
6月3日16时5分,洛阳桥附近,救起一女子。6月9日12时56分,洛阳桥西,救起一名男子。
截至2005年10月中旬,他们出现场60次,成功挽救了17人的生命。
义务搜救引发公益话题
既然是一支队伍,就应有一种果敢的形象。每次下水救人后,他们都要开会总结经验教训。比如有人从桥上跳水自杀,怎样快捷救助?中州渠水下玻璃铁丝杂物密布怎么办?洛河河道水情复杂,怎么办?被救助者在水底,怎样潜水更有效?每次他们都要针对类似问题进行研究。
经过多次排查,他们把市区各水域的情况摸得清清楚楚,并打印成资料,发给每个队员。在这些资料上,每个水段水深多少,哪里有台阶,哪里有陡坡,水下情况等都有介绍。
为了不误工作,搜救队员分成两组,一组值夜班,一组值白班。而每次搜救,起码要有8名队员到现场。赵振杰说,多一个人多一份力量,而且在施救时,伙计们也能相互照应,增加搜救的安全系数。
搜救队还有铁的纪律:每次接警后当班者必须到达现场,如有特殊原因,下次训练需向大家解释;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队员出差要请假等等。
针对搜救队的“铁律”,有人曾发出疑问:是不是有些过分了?赵振杰说,管理这么严,争议肯定有。救人不能仅凭勇气,还要靠自律和技术,还要有严格的规范。他告诉记者,当初练习从桥上跳下这个科目时,就有人提出太危险,但大多数队员认为要救人就有必要冒这个险。
每次搜救结束后,队员们都会自觉离开现场。在他们看来,把人救上来就算完成了任务,没必要呆在那里让人感谢。再说,一旦人救不活,痛哭流涕的场面实在让人揪心。
搜救队性质很明显:一种义务而已。搜救过程中,常有人问队员们:“你们救一个人能挣多少钱?”面对这样的问题,赵振杰总是尴尬地笑笑。有一次,有位队员救人时被划伤,被紧急送到一家诊所包扎。因为没带钱,队员们只好你掏10元、我拿20元,凑够了治疗费。一位队员说:“我们根本没有让人家拿钱的想法,可这边急着救人,那边急着要钱,你说我们心里啥滋味。”
2005年5月的一天,一位队员下水救人时脚被划伤,缝了六七针,前后花了300多元,刚好这个队员是下岗职工,家里也没多少钱。当时就有人提出,既然咱是为社会做奉献,治疗费和到现场打车的钱能否由社会承担?对于这个问题,赵振杰颇感头疼,队员们争议很大,有的觉得无论如何别拿钱,一拿钱就变味了。最后大伙形成了倾向性意见:既然是义务救援,就应该自己承担费用,真有困难,队员之间可以相互帮助。
在队长赵振杰和副队长何延森看来,本来大家都是冬泳爱好者,救人也不过是换了个游泳的方式,哪有游泳还找人要钱的。
200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洛河边有位老人遇险,赵振杰指挥10名队员几乎搜救一夜。这已是搜救队第60次义务搜救。虽然劳累,虽然没有成功,但赵振杰觉得内心无愧,因为队员们尽力了。
搜救队所实施的营救,几乎都是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位亲眼目睹赵振杰救人的市民回忆:今年4月,他见到赵振杰脱下衣服就往10多米深的水里跳,而落水的人喝醉了酒,抓住赵振杰不放,幸好赵振杰水性好,否则会有危险。回想当时的情景,赵振杰也确实有些后怕,说那时没想那么多,就那么跳了下去。
赵振杰上有老下有小,万一遭遇不幸,带给这个家庭肯定是灾难。不仅赵振杰如此,搜救队的所有成员也面临这一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年的“入队协议”清楚地注明:队员在搜救活动中出现伤亡,责任自负。“没有办法,我们只是民间的,从入队第一天起,我们就清楚讲明了这一点。”赵振杰不愿多谈这个深层次的问题。
洛阳师范学院社会学教授安锋认为,任何公益组织的生存,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例如安全保护费用、医疗费用、通讯交通费用等,这种保障是公益组织生存的基本条件。安锋建议赵振杰能通过民间赞助或政府直接投入的形式来为这支队伍输入“血液”。
但赵振杰等最终没有采纳,搜救队目前仍是自己补贴费用。
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苏律师认为,只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公益事业才能越走越好。义务搜救队是一个新鲜事物,其行为与政府的关系,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尚不足以规范和保护这类公益事业的发展。苏律师提出,义务搜救是一种公益行为,全社会都从中受益,社会理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虽然下一步还有诸多的困难,但河南省洛阳市的这群热心人仍在以义务的方式下水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