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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让人"是一种社会进步
   2006-02-22 10:31:01

    生活中人们出行时的人与车的关系往往是衡量一个社会先进还是落后、文明还是野蛮的分水岭之一。在发达国家,车让人已经成为人们行为方式和文化的一种具体体现,今天终于看到了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车让人。

    2006年1月19日,广东省人大经过三次审议会及各方代表的仔细斟
酌,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其中的新规定之一是,老、幼、孕、残等行人过街,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这是一个迟到的法律规定,而且还并不完善,但毕竟标志着我们的社会又向文明和谐迈出了一大步,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和科学精神深入人心的开始。

    虽然在国外居住时间不长,但却总是为国外车让人的文化和行为方式震撼和感动不已。除了在十字路口有红绿灯的指示以外,在一般的路口,只要车遇到人,总是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而且,即使在有交通信号灯令行禁止的时候,车遇到人也是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而国内,即使是首善之区的北京,行人在车流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横冲直撞的车从来是不让人的,在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更甚,这难免让行人叫苦不迭,步履维艰。也因此,总是想着什么时候国内才会出现车让人的文明行为和做法呢?

    车让人还是人让车实质上既是一个以人为本的问题,又是一个社会学的认知问题,还是一个科学精神问题。关于前两点,已经解释得比较多,而且人们慢慢能理解了。以前,在国内开车的人看来,人应当让车,因为车更快、更有效率。但是,如果问车是怎么来的,当然还是人造的。所以,人造的车就必然要让车服务于人、尊重人,人是主人,车只是人的一种工具,所以车应当让人。其次,每个驾车者同样是人,尤其是当你不驾车时,你也是行人,同样应当获得这种车让人的尊重。第三,正是对人的尊重和让人第一,才会出现和产生更大的效率,因为人是最大的生产力。

    而关于车让人的科学精神内涵,也许要从最初阐明人与机器人关系的阿西莫夫那里去寻找。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的科学作家和学者阿西莫夫就意识到,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与技术、人与机器、人与物的关系会出现逆转或异化,因为技术、机器和物甚至动物都会在效率上比人快,做事比人多,人是不可能超过它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人这种高智能动物创造了技术和机器,所以无论技术发展有多快,机器有多高级,人与它们的关系也只能是人为主,技术和机器为辅,人不能沦为技术和机器的奴仆,而应当是它们的主人。这就是以人为本在科学技术或机械工业时代的体现,也是科学精神的一种诠释。

    以此为据,阿西莫夫1950年首次在他写的小说集《我是机器人》中,为机器人规定了三条原则:一、机器人不可伤害人,或眼看人将遇害而袖手旁观;二、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的命令,但是,如果其命令违反第一条时可不服从;三、机器人必须在不违反第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当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还有人提出了机器人三定律的补充,如第四条,机器人不可对异性堕入情网;第五条,机器人不得执行破坏环境的指令等。

    顺理成章地,从阿西莫夫的机器人原则就可以得出,车必须让人,而不是人让车,更不能让车损害人和伤害人类的利益,否则,人制造出车和机器人来就会产生本末倒置的关系,也会失去制造车和机器人的意义。

    当然,尽管广东的交通新规定向以人为本前进了一大步,但还是存在不足。因为该规定只是要求车在遇到老、幼、孕、残时让人。而如果要真的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就应当车让一切人,而非只是老、幼、孕、残。

    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的落实也需要提高所有人遵章守纪的文明素质,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也是创造和实现车让人文明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陈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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