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金文兵
实习生高洁)当年情浓意热时,与女友合作“供楼”;情断意绝后,双方却为房屋的归属而反目。昨日,马先生就此向本报新闻148咨询。
2003年,马先生以前女友小丽(化名)的名义,并以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新房准备结婚。购房合同由
女友签字,女友支付了房屋的配套费和物业费7000元;首付款由马先生承担,月供由马先生的家人代缴并代签女方的姓名。
今年,女友提出分手,并要求将该房子作为补偿,归其所有。
马认为,该房子自己也有份。
其后,马先生录下了小丽及其家人的电话录音,对方也承认,马先生支付了房款的绝大部分。但只同意退回这部分房款,房子则归女方。
湖北全成律师所路军芳律师认为,马先生能否争回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男方的举证情况;二是女方的态度,比如她自愿放弃。如果双方都坚持要得到房子,就需要由法院判决,以竞价方式取得或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谁取得该房子,都应该返还对方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