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晓勋 实习生张大为
去年7月28日,本报独家《“杀人果冻”致儿死亡其父欲建网上维权联盟》的消息见报后,引起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海内外多家媒体以及社会广泛关注。昨日,该案在江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杀人果冻”致儿死亡
去年4月16日,我省京山县来汉务工人员袁波娃的妻子带着3岁的儿子袁佳豪在租住房不远处玩耍。回家经过一家超市时,儿子要吃果冻,于是袁妻买了一些25克包装的小果冻,袁妻剥开一个果冻送到儿子的嘴里。在儿子食用第二个果冻时,袁妻见儿子面色发青、不能说话。袁妻连忙用手,欲将噎在儿子口中的果冻取出,没能成功。在路人帮助下将儿子送到医院,可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医院在其病历上写明死亡原因为“因误吸果冻,多发性气管异物导致呼吸心脏骤停,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袁波娃拿出当时儿子食用的喜之郎果冻外壳,该果冻的外包装上有红色字样:“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和儿童须在监护下食用”警示语。据袁波娃自己测量,该果冻的内径达到了3.7cm,超过了3.5cm,符合国家关于果冻的GB19883—2005国家标准,但因吸食果冻,导致儿童窒息死亡确实是事实。
现年28岁的袁波娃由于家境贫寒早年辍学来汉打工,2002年结婚,次年得子,取名为袁佳豪。就在他们的生活境况有所好转时,儿子却永远地离开了他们。为给儿子讨个说法,袁波娃辞去月薪几千元的酒店工作,并花掉了几万元积蓄,妻子也无法上班做事,夫妻俩天天与果冻生产厂家联系。开始厂家不但不给他们一个说法,而且连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下,他们又先后到多个部门投诉,可是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无助之下求助媒体
袁波娃一家并没有因此放弃为去世的儿子讨还公道。在近4个月奔波中,袁波娃查阅了大量与果冻相关的资料。在网上他查看相关法律知识时发现,网上经媒体报道的食用果冻窒息而死的案例竟有数十起。最小的儿童只有8个月大,最大的儿童只有8岁。为让类似悲剧从人们生活中消失,袁波娃决定状告生产厂家,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果冻生产厂家的注意,同时决定将此事在媒体上公开,以引起社会关注。
去年7月27日,袁波娃来到本报编辑部,悲痛地讲述儿子因食用果冻窒息身亡的经过,并说,希望通过本报寻求有识之士帮他建立网站,成立网上维权联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呼吁更多的受害者利用法律为去世的孩子讨还公道。
本报接到袁波娃投诉后,次日刊发了《“杀人果冻”致儿死亡,其父欲建网上维权联盟》的消息,该消息见报后,很快引起了多方关注。
江苏、浙江、广东、安徽等地多家公司与袁波娃联系,安慰他的同时,均表示愿意出资助其建立网站。
去年8月9日,中央电视台为此事特派记者来汉采访,随后在该台进行报道。
去年9月11日,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派律师来汉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同日向江汉区法院递交诉状,向果冻生产厂家索赔及改良果冻成分、警示语和设计等。
袁波娃告诉记者,尽管国家新标准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能“一口吞”的小果冻不得上市销售。但他认为,果冻的危险性不只是制作大小的问题,还有配方问题和相应的配套工具、详细的说明(包括卡在喉咙后的抢救措施)。据他查阅大量资料显示,欧盟的果冻国标是入口即化,即便卡在喉咙里也不会有生命危险,而有些国产果冻使用的是海藻胶,儿童吸食时易粘喉咙,堵塞气管,无法化。
警示设计缺陷成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上,警示语和设计缺陷成双方争论焦点。
袁波娃的委托代理律师张讷认为,袁佳豪食用的喜之郎果冻虽然符合关于果冻的GB19883—2005国家标准,但是厂家仍然需要对小佳豪的死亡承担责任。
张讷分析,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仅意味着厂家符合了行政管理的要求,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该果冻包装上虽然有警示标语,但是该警示标语不充分,既未标明安全食用的方法,亦未配备安全食用的工具,不足以防止消费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了儿童被果冻噎死这个结果,在这个过错中,并非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告的不当行为是原告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存在缺陷,应对袁佳豪的死承担责任,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该厂家生产的果冻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不存在警示语和设计缺陷的问题。
当日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休庭后,袁波娃说:“我失去了儿子,但是我不愿再看到儿子的悲剧发生在其他孩子身上。不论法院如何判决,我将继续通过宣传小果冻潜在的危害性,让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问题,以此来推动果冻国家标准的进一步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