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金文兵)昨日上午8:20,在汉口火车站附近一栋私房开始强拆。而该房是另一场官司的重要证据,已获法院的证据保全。如此一来引发法律怪题:是法院“保全令”效力大些,还是行政部门委托拆迁机构的“拆房令”效力更大?
昨日上午,记者在现场看到,争
议中的房屋位于贺家墩琼楼里249号。50岁的房主贺先生于2003年,将该房租给自己的侄女贺女士用作旅店经营,租期5年,贺女士投入20余万予以改建、装修。
今年,这一片被整体开发,贺先生在没有对作为承租方的侄女作出补偿的情况下,便与拆迁机构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而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作为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时,也应该获得适当的装修补偿。贺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便向江汉区法院起诉了贺先生,并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据悉,法院方面也将“保全令”送达有关部门,但贺女士没有想到,该房还是于昨日开始拆除。
对此,余翔律师认为,为适应城市改造,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无可厚非。但当该房作为一项重要证据,被法院裁定予以保全时,拆迁机构可否适当延缓,待法院固定证据后再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