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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丰实习生李仁智通讯员樊斯坦汪新元)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昨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婚姻关系无效,并驳回了女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李某(女)之母与王某(男)的父亲是同胞兄妹,
2002年两人一同外出打工,并开始同居。2002年10月1日,双方返回孝昌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女。
2004年2月王某又外出打工,李某在家照顾女儿,一年后双方感情转淡。
今年2月3日,王某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李某在答辩中对其与王某系姑表兄妹关系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而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以至于他人怀孕在身,王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要求王某给予其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系姑表兄妹,故作出了无效婚姻判决。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法院驳回了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