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滕翔昊)同居时男友信誓旦旦,承诺一旦分手,就给5万元青春损失费。如今真分手了,女方拿着欠条讨钱时,才发现只是一纸空言。
23岁的马小姐在汉口一家商场做导购员。去年国庆,她结识了比自己大18岁的刘先生,年轻美貌的小马一下就俘虏了老刘的心。
刘先生展开恋爱攻势时,并誓言:“一旦分手,就给5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写下“今欠马某某5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不久,两人同居。
春节期间,小马因和老刘发生矛盾分手,可对方却一直不兑现承诺的“青春损失费”。
昨日,小马拨打晨报律师热线称,她打算持“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偿还“欠款”,不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律师说法】
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燏认为,该“欠条”有悖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效力。
齐律师表示,刘先生和马小姐形成的是未婚同居关系,有悖《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解除时,任何一方无权要求赔偿,马小姐索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而感情的投入与付出,是不能用货币实物来衡量的,马小姐和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该欠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今日下午2时~4时,齐律师将走进晨报律师连线,为读者答疑。齐律师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建筑房产等方面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