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社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共22条,可谓指导我国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首先,国22条开宗明义地表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二是明确提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
则;三是提出要进一步建立
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四是提出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五是提出要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不过,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还是国22条将会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具体有哪些影响。许多媒体都特别关注国22条将廉租房保障范围扩至低收入者,而我发现国22条提出的住房保障范围一改过去“中低收入者”的提法,不论是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都是仅适于“低收入者”。可能是因为过去对中低收入的界定不明确,容易造成混淆;估计中等收入的住房问题将会通过限价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加以解决,而不在国22条解决的范畴之内。
国22条比较受关注的是廉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要限制在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要限制在60平方米。这样,就使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面积上与限价房和商品住房90/70的规定有所区别。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比较适当、合理的,因为对低收入者而言,住房舒适性并非头等重要,最重要的还是“有瓦遮头”。
国22条提出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中小户型住房出租;这一规定应当与广州市政府鼓励开发商利用自有土地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有很大不同。估计国家会有相应的政策配套,而应该不会出现要求开发商承担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的做法,因为这样做会造成政府推卸责任和加重商品住房成本。
还有就是国22条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住满5年也要交纳一定差价才能转让,而且政府可优先回购。这条规定要比以往清晰和明确,也比较容易落实和执行。但许多人担心允许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会造成对市场的冲击和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我认为,关键还是要看回购的价格和交的差价是否合理。
最后是关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国22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是距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这与广州穗7条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之前省市房协均对允许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做法表示过不同意见,认为会造成特权和不公平现象;国22条对这种做法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总之,国22条的公布将对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将发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国22条是我国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