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 刘丰 通讯员 黄剑 王晓琴)
一网民上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伤。昨悉,黄陂区法院认为网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审判网吧赔偿伤者4000元,同时判凶手有期徒刑1年。
去年11月17日晚10时许,杜某、陈某(另案处理)来到某网吧上网,陈某
因上网机位与王某发生争执。杜某见状,从网吧墙角拿汽水瓶朝王某头部击打。网吧工作人员报警,杜某、陈某随即逃离。
后王某被送至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法医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轻型)。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上网遭到人身损害,该网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杜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8万余元;网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000元(已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