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网消息(记者彭学武
实习生方尚)好不容易等到交房期,谁知收房时,却被要求必须先交两年物业管理费。“我都没有住进去,凭什么要先
交两年物业管理费,开发商自设门槛的做法合法吗?”前日,武昌的李小姐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咨询。
2006年,李小姐在关山某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最近就到交房日了。前不久,李小姐找到开发商要求收房,开发商却告知李小姐,他们委托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李小姐随后找到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办理交房手续,物业公司却告诉李小姐,要先交足两年的物业费才能收房。
“人都没有住进去,要我先交两年的物业费,我怎么也想不通,开发商凭什么自设门槛?”李小姐对此气愤不已。
[律师观点]
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肖礼军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房屋也是商品,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在交房时,违背李小姐意愿,强制李小姐接受其先交纳物业费后交房的不合理条件。此行为已侵犯了李小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建议,李小姐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约交房。
肖律师正在为读者答疑。
记者陈亮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