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李锐
通讯员周凯)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出台《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加强了廉租房保障资金和保障房源的筹措力度,关
于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更加明确具体;调整了户型面积标准,与供应对象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明确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更加优惠具体。
查阅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whfzb.gov.cn),查询“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市民修改建议来信请寄: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妇联大楼12楼)法规二处,邮编430014。或传电子邮箱whfzb@wh.gov.cn。意见征求截止到2008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汉网消息(记者李锐
通讯员周凯)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目前正在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主要有两个不同点:一是供应对象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套型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严格控制为单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有资格购买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按困难大小、申请先后和所需房型,摇号确定购买对象。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购买经济房可提取公积金
《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设施配套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据介绍,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是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本办法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更优惠,建设成本降低,政府政策性投入进一步加大。
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
拥有“两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未交土地收益款,不得出租经营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介绍,上述规定与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重大区别。本办法的政策目的:一是规定购买对象不能超面积购房;二是规定购房人是获得的有限产权;三是规定其住房只能居住,不能用于出租经营,防止投机钻营,用作他用。
申请购买须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入证明。2、住房情况证明。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4、婚姻证明。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只能买一套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住房困难家庭可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对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廉租房保障对象扩大3倍
记者 杨文平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廉租房保障范围,使其保障对象与经济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加强了廉租房保障资金和保障房源的筹措力度,对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保障对象扩大3倍
保障资格条件与原《暂行办法》有本质性区别。原规定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而新规定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在理论上将保障对象放大了3倍。
●申请须三大条件
资格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基本条件的第一条与原《暂行办法》一致,要求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第二条是要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标准;第三条是要求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特定条件则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配房租赁按户保障
配房租赁面积标准属全新规定:1人户家庭从腾退的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中调剂安排;2人户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以上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上级财政要补贴专项资金
廉租房资金的6大筹集渠道有所调整。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并且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增加了“上级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
此外,仍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三条渠道。
●房源主要靠配建,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
根据新规定,廉租房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采用指令性计划方式配套建设,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原《暂行办法》中的“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继续作为廉租房房源筹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