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陈小敏)单位未参加医保,职工生病谁来埋单?
武汉某用工单位2005年起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由于考虑到成本问题,一直都未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口头称职工的医疗费不予报销。2007年初,单位职工李某被检查出肺癌,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只
给予了5000元慰问金和职工捐款4000余元。2007年5月,李某向单位提出报销医疗费时,领导以事先声明单位不报销医疗费为由拒绝其请求,并解除李某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将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仲裁法庭。判决结果为,用工单位需按医保报销标准,支付李某医疗费用。
省劳动保障厅仲裁处处长段万和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本案中李某没有参加医保,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医保,劳动者患病,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医保标准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