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 (记者 齐翔 通讯员 宋欣然
徐恒楚)记者昨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14个新增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本月底全面启动实施。至此,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达到了“全覆盖”,受益人群超过1200万。
去年7月,武汉、荆门
和孝感3座城市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已启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人介绍,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具有参保范围广、政府补贴较高、医保待遇较好等特点,具有较高的含金量。为鼓励居民早参保、连续缴费,我省还对连续缴费年限长者,给予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
同新增试点城市相比,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稍高(一般家庭缴费340元),但报销绝对额度也较高。随父母或配偶居住在武汉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武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属,既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也可在武汉市参保。
医疗保险范围扩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此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意见,城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拓展到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住非从业家属,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在城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政府补贴不少于9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的普补由去年的每人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普补每人20元,各统筹地区财政普补均不低于每人30元。各级政府补贴总额不低于每人90元。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由政府补助。同时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缴费给予重点照顾,一般补助率达到70%左右。
医保待遇有所提高
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保居民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均不高于100元,其中“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抚养人)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500元左右。
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65%左右;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40%左右。
部分地方为鼓励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对甲乙类药品设置不同报销比例,其中使用甲类药品的最高报销比例可达85%;低保人员在惠民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减免和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低于80%。
连续缴费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在3万元左右;连续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左右;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左右。
筹资水平不超过300元
此次14个新增试点城市确定的2008年度筹资标准,成年人为220元至280元,均未超过300元;未成年人为110元至120元,监护人出资20至30元,即可为孩子办理医保。这一筹资水平,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该比例符合全国指导性标准。
年底参保目标为600万人
目前,全省城市城镇居民医保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起步阶段,将率先将低保对象整体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学校组织在校学生整体参保。通过政策引导、加强服务吸引其他城镇居民有序参保,确保完成年底参保率达到50%左右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