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实习记者包慧)爱人不幸遇到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却拒赔。李女士为当初替爱人在保单上签字的行为懊悔不已。
2006年6月,李女士为远在安哥拉工作的爱人杨先生买了一份定期寿险。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但李女士签保单时,
因杨先生不在国内无法在保单上签名,便替丈夫签了字。
上个月杨先生不幸意外身故,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情况的时候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李女士代为签字的,杨先生并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拒赔,这令李女士万分懊悔。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太平人寿湖北分公司的理赔专家陶觅伟提醒: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谁签名的必须谁亲自签名,也不能让保险代理人帮忙填写,因为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否则,在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就可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而拒绝赔偿,从而使投保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