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电动车撞击汽车出命案,汽车车主被刑诉引争议
2014-04-01 11:16:30 来源:法制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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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显示电动车前轮撞击汽车前右侧导致事故发生

法制中国网天津3月30日消息(记者李强法剑)许多私车车主都有类似的经历,他们正驾驶爱车在马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不知从哪里冲出来的摩托车或者电动车吓出一身冷汗,有的甚至因为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酿成车祸。不守交规不安全驾驶的摩托车或电动车俨然是都市的隐形“马路杀手”,天津宜卓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徐凤华对此感受更为痛彻心扉:她驾驶自己的奥迪轿车,以16km/h的低速即将驶出路口时,突然一辆电动车冲过来撞在该车的右侧,电动车车主倒地后4天身亡,而徐凤华因此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诉,几次被取保候审甚至限制出境,4年多来她先后经历11次庭审,一审、二审、重审、二次重审,再次重审,终审……,漫长的官司及精神压力让四十出头的她头发几近全白。

据徐凤华介绍,2009年11月10日早晨7时30分,天气阴沉,已有10年驾龄的她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当她驾驶着牌照为津BB9288黑色奥迪A6轿车沿着红桥区南运河南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在金华桥桥头遇到红灯,她便停了下来。直到对面亮起了绿灯,徐凤华这才挂一档低速起步行驶。谁知,她刚过金华桥路口时,突然发现右侧情况异常,有一辆电动车(后鉴定为机动车)闯红灯正沿着金华桥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电动车犹如离弦之箭,速度非常快,她立即踩了刹车,但电动车的前轮还是撞到奥迪轿车的右侧前部,没戴安全头盔的骑车男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徐凤华急忙下车查看,发现该男子躺在地上,正扒开自己的口罩,鲜血随后从其口中、耳边流出,而他所戴墨镜被抛得远远的,其电动车没有悬挂任何牌照,手把上还有着固定的棉把套,电动车前轮已经撞掉!尽管自己的奥迪轿车也被撞受损,徐凤华顾及不了那么多,她急忙拨打120急救。正在执勤的交警随即上前处理事故。20多分钟后救护车赶来,交警扣留了徐凤华的奥迪车和驾驶证、行驶证后,让其随着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伤者。到医院后,徐凤华和匆匆赶来的丈夫罗伟垫付了11813.3元,并督促医生全力抢救伤者。后来,徐凤华了解到现场没有监控录像,

4天后,徐凤华接到交警的通知,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原来,伤者名叫梁永山,是天津供热站工人,事故发生时56岁。徐凤华和丈夫都信仰佛教,悲剧发生后他们异常悲痛,死者家属提出要给50万元才能了事,徐凤华和丈夫东借西凑了42万积极赔偿,可仅隔一天,死者家属反悔了,提出要100万赔偿!对此,徐凤华当然无法接受,双方只能走司法程序。

2009年12月16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徐凤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现情况晚,未保证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凤华不服认定,遂以死者电动车违反交规、新红桥大队没有对事故成因进行确认等为由,申请复核。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复核裁决:“撞击与被撞击是相对的,而并非绝对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2010年1月29日,事故发生2个月后,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以徐凤华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对其取保候审,限制其出市。随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对徐凤华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王洪杰认为,原告人都死了,不能作事故成因的司法鉴定,也不能对涉案无号牌二轮车作是否机动车的司法鉴定。

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徐凤华背负着刑事犯罪的罪名,对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记者走访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刑庭张庭长指派李法官,宋法官和检察院检察官王洪杰及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前去河北区非机动车管理所调查事故车是否登记存档,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事故电动车与非机动车登记存档车辆非同一辆车,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补充侦查,梁永山事故电动车的车架号为1138208,该车架号未在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徐凤华遂在法庭上要求对涉案电动车的车速等进行司法鉴定,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遂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鉴定。2010年12月2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得出如下鉴定意见:“(1)……由东向西行驶的津BB9288号轿车车身右侧前部受到由北向南行驶的涉案无号牌二轮车前部的撞击,碰撞后津BB9288号轿车停于路面接触点的西南方向,涉案无号牌二轮车在发生撞击后倒于路面接触点的西北方向。(2)涉案无号牌二轮车的车辆类型属于机动车。(3)津BB9288号轿车在其制动痕迹起点处的行驶速度为16km/h,涉案无号牌二轮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徐凤华同时通过有关部门了解到,死者梁永山并无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死者一方车辆无牌无证无驾驶证,属于非法驾驶机动车辆出车祸。

2011年11月15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徐凤华刑事部分无罪,而民事责任不能减轻,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17367.30元的全责判决。

一审判决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依然认为徐凤华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记者了解到,徐凤华和丈夫也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判决不大于刑事判决,既然刑事无罪,为何民事还要负全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办(159)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解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治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显然,高达37多万的死亡赔偿金不适合本案。随后徐凤华也提出上诉。

此后,双方展开了诉讼的拉锯战,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二次重审等,4年多来先后开庭多达11次,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2次抗诉,徐凤华2次被取保候审,甚至限制出境。这一起交通事故,竟引发如此之多的诉讼在全国实属罕见。

2013年6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维持徐凤华刑事无罪的判决,但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撞击即将驶出路口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一方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死者梁永山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上诉人徐风华的赔偿责任。但是,徐凤华仍要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经济损失472277.70元的80%,即人民币377822.16元。而《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将撞击即将驶出路口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行为列为负主责以上的责任。这次判决后,死者家属一边去人大、信访局等上访,一边希望法院执行庭早日执行判决给付家属赔偿款,但对于此次有瑕疵的判决执行庭暂缓执行。

徐凤华价值几十万的奥迪轿车被扣押4年多,现在几近成废铁。记者在徐凤华办公室看到有票据证件显示,10年来,徐凤华夫妇先后捐出50多万资助贫困儿童读书。面对此次案件,他们并非在意经济赔偿的多少,而只是将名誉视作生命一样。经过4年多的官司,徐凤华的头发几近全白,已经懂得许多法律知识的她知道,在交通事故刑事诉讼中,负全责或者主责的一方,可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徐凤华目前仍被判担负80%的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仍随时可以抗诉,让她承担3年的刑事责任。为此,徐凤华决定继续去北京申诉,直到让她在此事故中负同等或者次责为止。

“死者没有驾驶证的前提下驾无牌机动车在是违法的,在违反交规撞损自己的车倒地后我又积极对死者进行抢救,也愿意赔偿。但现在死者家属既想让自己坐牢,又想让自己支付巨额赔偿?这显然不合理!”,徐凤华对记者说。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深圳大学教授李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肉包铁”的电动车或者摩托车车形小,速度快,一定要注意路况遵守交规,在复杂的路口驾驶者更要冷静,一定要看到绿灯完全亮起后缓缓起步行驶。电动车或者摩托车在与对面来的汽车对撞或者侧撞,只要有一方速度稍微快一点就会产生巨大冲击力导致惨祸。案例中的汽车以16km/h行驶,假如对方摩托车或者电动车速度很慢或者静止,所产生的冲击力可能仅仅致人摔倒受伤,只要没有被车轮碾压可以救治。但对方口耳出血,说明当时冲击力非常大,他驾驶的摩托车或者电动车车速不会太低。当然,具体情况还得依靠科学的检测手段来判断。

另外,两轮机动车驾驶者必须佩戴头盔。这不仅是中国交通法规的规定,也是全世界对两轮机动车驾驶者的硬性要求,死者假如佩戴了头盔,这就将大大降低死亡的可能性。

媒体人、法律界人士马黑先生则对记者表示:行驶机动车辆的十字路口容易发生事故却没有监控设备,导致车祸后无法正常取证,案件管辖区域的责任部门应该积级提供关键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案例中死者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已成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之规定,死者无证驾驶机动车与车祸有因果关系,因此,死者理应该在该次事故中担负全责。按照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辆导致车祸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当事人对死者进行人道主义的援助不应纳入法律范畴。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则显得更牵强。该典型案件应该在依法公平判决后由媒体公布,以告诉民众:法律是被公众普遍认同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应大于人情及伦理道德,无论是谁,只要违反,是应该要首先考虑的“第一担责”,人道主义以及道德遗责不能相提并论仅作为次要考量。只有这样,才会更加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及认知,对避免此类惨案的发生有更积极的帮助。

稿件来源: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1404/01/53921_35760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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