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争鸣福建首起医疗事故罪
2015-03-02 13:19:12 来源:医学界杂志

律师争鸣福建首起医疗事故罪

2015-02-28 医学界杂志 医学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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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关于福建李建雪医生是否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在医疗界引起热议,本文作者李涛,在医院供职的医事法研究者,根据该案辩护律师邓利强在《医学界》发文披露的李建雪案一些细节,以及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谈了谈本案以医疗事故罪定案的重要依据。


作者:李涛(在医院供职的医事法研究者)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是“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很多人甚至包括某知名律师把这个“鉴定意见”直接用于认定李建雪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这是错误的:一、医疗事故罪追究的是个人责任,而“鉴定意见”认定的是医方的整体责任而非个人责任;二、“主要责任”指的是责任程度--医方整体过失在致医疗损害中所占比例,而“严重不负责任”描述的是过失的严重程度。

  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综合“鉴定意见”和邓利强律师披露的案件细节,医方存在如下过失:

  1.妇产科医生吴晓疆未就产妇化验事宜交班;

  2.“1时5分,被告人李建雪见陈燕芳尿少,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后被告人李建雪见尿量未明显增多,电话请示王玉兰,王玉兰让其继续输液”;

  3.“2时35分,陈燕芳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5mmhg,阴道出血5ml,被告人李建雪却认为陈燕芳生命体征平稳,决定将陈燕芳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

  4.“家属陈丽景到病房时见陈燕芳全身颤抖寒冷,便告知在场医护人员却未引起重视”;

  5.“2012年1月1日2时45分陈燕芳回到病房出现面色苍白,较烦躁脉搏为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休克指数为1.532,相当于失血30~50%,提示产妇处于严重的失血性休克状态”此时医护人员没有做处理直至“凌晨3时20分陈燕芳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下降为76%,护士林文华向被告人李建雪报告,被告人李建雪赶到病房后觉得陈燕芳有生命危险,即打电话通知王玉兰……”

  刑法上如何评价这些过失?对于医生吴晓疆的过失,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距离较远”(“阶段过失论”认为最接近结果时间点的过失首先应被考虑)而逸出刑法评价范围。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之于护士绝对的主导地位----和李建雪同值班的护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其行为也不能纳入刑法视野(有疑问的似乎是陈燕芳休克指数1.532时是否向李建雪报告)。

  同样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二线医生王玉兰出于对李建雪处理产后出血这一产科常见病能力的信任,而且也尽到了一定的监督责任--很难认定她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监督过失”。

  李建雪的过失是显而易见的,但其程度是否达到医疗事故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

  公通字(2008)36号文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七种情形,和李建雪案联系的是第六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严重违反”与否--过失程度的认定与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成正比而与注意义务(预见和回避义务)实现的可能性成反比,这不难理解,对重要的法益毫不在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却采取草率的态度而导致重要法益受损--是应该受到刑法责难的。

  作为一名专业的产科大夫,面对产后失血这一常见并发症,采取止血措施后,防治休克是诊疗常规。在产妇出现无尿时,李建雪不是依照产科诊疗常规评估病人是否处于休克状态(此时产妇休克指数1.111),而是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普通人思维,更无视速尿的适应症与禁忌症,给产妇静注“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后又将处于休克状态的产妇转至病房且不理会家属的提示,甚至在产妇处于“严重的失血性休克状态”下未做处理,直到35分钟后产妇病情进一步恶化才通知二线医生,但已经回天乏术。

  在此过程中,李建雪主导了止血后至请二线医生到场这段时间的诊疗过程。没有对病人休克状态评估,盲目用速尿加重病情,出现“严重的失血性休克状态”下未做处理35分钟,直到看到一个常人都可感知的危险状态才通知二线医生--这距一个合格的产科大夫标准相去甚远--也导致了产妇休克程度逐步加重最终不治身故。对产后失血病人是否处于休克状态的评估是产科“入门级”的诊疗技能,产妇初始休克指数仅为1.111--并非不治,对速尿的业余用法,在产妇休克指数达到1.532时候35分钟的不作为--作为一个产科大夫来说,太不应该,由此导致产妇死亡,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是恰当的。


(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医学界》立场,文章为“医学界杂志”原创,转载需经授权并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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