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新闻 (武汉晚报讯 记者高星)蔡甸男子胡某,与侏儒街某村委会达成协议:帮村委会门前铺上混凝土,村里就让他挖走一棵树。该男子却私自多挖走了一棵树。记者昨天从蔡甸区法院获悉,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一缓一”,并处罚金1.5万元。
去年5月,胡某与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该村同意将燕子山西边的一棵树送给胡某。施工完成后,胡某带人来挖树,挖走了西边这棵树,他又看上燕子山东边的一棵长了30年的朴树,第二天,他又带人将东边的这棵树挖走。由于朴树较有经济价值,生长周期也很长,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树价值1.2万元,胡某盗挖后,警方将该树追回。
胡某的盗挖林木的行为,为何属于盗窃罪而不属于盗伐林木罪?记者了解到:盗伐一般以利用木材经济价值为目的,要么利用树干,要么利用树根,盗挖一般以追求树木的观赏或者环境价值为目的,需要以树木存活为前提条件。所以盗窃并不以破坏林木本身为手段,而盗伐则需要以损坏林木为前提。
此外,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就按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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