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改革方向不是自由买卖
2013-12-13 10:00:57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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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就宅基地这一热点话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宅基地改革出发点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表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先要切实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

对当前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胡存智指出一系列“病灶”,包括宅基地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情况;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同时,出现超越权能问题,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够健全,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因此当前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转让是否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胡存智强调,这是方向性误解。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

如何看待《决定》提出“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胡存智指出,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出发点是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子,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也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另外,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来推进这个问题十分必要。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奠基性工作

今年开始我国全面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各省普遍开展。“要为宅基地管理和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奠定好基础。”胡存智表示。目前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胡存智透露,国土资源部近期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办法,保证宅基地做到“应保尽保”。即在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地方,根据实际需求,按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先“记账”,年底汇总,上报核销已使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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