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9-01-25 04:40:41 来源:长江日报-汉网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为进一步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事项一: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二: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
  
  1.纳税期限自主选择。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需要提醒的是,一经选择当年不得变更。
  
  2.开具专票需缴税。如果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核定经营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扣除的不动产销售额按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4.差额征税以余额享受优惠。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差额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以预缴地为单位,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代开普票多缴税款可退还。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已经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规定开具发票。未使用税控系统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使用税控系统按规定开具发票。
  
  事项三: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动产租金收入按月均摊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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