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工作统一部署,为依法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做好2025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规定,各街道乡教育总支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合理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实施方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各街道乡教育总支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片区,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有序录取机制;严格落实免试入学升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切实保障公平入学机会。
(三)坚持应入尽入。各街道乡教育总支要依法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依法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个都不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四)坚持公民同招。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各街道乡教育总支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安排一所公办学校,确保人人有学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注册学籍。
二、入学条件
(一)入学年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本区户籍学生
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符合拆迁政策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各街道乡教育总支提出申请,由教育总支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各街道乡教育总支甄别认定后处理。
(三)非本区户籍的随迁子女
1.来汉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区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区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规定时间登录《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网上登记注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居住证所在街道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纳入政府通知入学范围。
2.港澳台随迁子女。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区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规定时间登录《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网上登记注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居住证所在街道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纳入政府通知入学范围。
3.留汉大学生子女。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街道教育总支安排入学。
(四)其他类别学生
1.残疾儿童。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确实没有生活、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各街道乡教育总支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2.政策优待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3.多孩子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三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公办学校就读,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三、入学流程
(一)摸底划片
1.调查摸底。各街道乡教育总支对辖区内适龄儿童调查摸底,包括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以及特殊儿童情况的调查摸底,做好入学矛盾排查。对于街道区域交界地段及街道划片调整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应主动向区教育局报备,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2.划片方式。坚持以单校划片为主要方式,落实相对就近入学要求,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合理安排各校招生计划,为每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并于5月20日前通过蔡甸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
(二)登记报名
1.小学新生登记。各街道乡教育总支牵头,组织好辖区内小学新生招生工作,统一使用进行网上登记,小学新生登记注册统一通过湖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录后自动对接《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招生平台”),于3月13—23日完成小学新生招生登记工作。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登记的新生,可于5月12—16日登录入学招生平台进行补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前两次规定时间内登记的新生,统一于8月26—27日到各街道乡教育总支补办手续,由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不保障对口。
2.初中新生分配。初中新生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在入学招生平台完成。继续坚持初中整校对口分配,各街道乡教育总支要按规定完成《初中新生入学分配表》和《初中新生入学分配名册》(见附件3,一式三份,按《初中新生入学分配表》的摆放顺序填写)的填报工作,《初中新生入学分配名册》电子版于6月18日前交基础教育科,并于6月25—26日(见附件1)将分配名册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现场审批备案,同时领取《通知书》。
凡因户籍(居住证)变更等原因,武汉市内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2),由所在学校、跨出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通过入学招生平台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办理跨区入学手续时间,全市统一为5月6—9日。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
回原籍或随迁子女需到我区就读的初中新生,需于6月3—13日(工作日)携带户口本、房产证、武汉市外户籍的随迁子女需提供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等资料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并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审核认定
网上报名结束后,各街道乡教育总支审核学生登记信息,依法依规确定《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发放对象,做好《通知书》宣传、发放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通知书》须经区人民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由各区统一印制、统一管理,7月5—6日完成发放工作。
(四)民办报名
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为7月7—9日,使用《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民办学校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电脑派位按全市统一方案进行,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已自愿网上报名本校初中部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初中部还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按照“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登记注册入学、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电脑派位招生”的原则,招收其他已网上报名该校的学生。大孩正就读民办学校的家庭,其二孩或三孩可报名同一学校,原则上采取登记注册方式录取。
四、咨询电话
如有疑问,请按新生入学所属街道拨打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划片范围
(一)小学新生入学划片服务范围
蔡甸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