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农村宅基地改革方向非自由买卖
2013-12-13 02:00:41 来源:东莞时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就宅基地这一热点话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宅基地改革目标是逐步扩大权能

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四个重要原则。胡存智表示,这是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

他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权,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说,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先要切实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

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转让是否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胡存智强调,这是方向性误解。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这块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

如何看待《决定》提出“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胡存智指出,以试点来稳妥推进十分有必要。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子,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也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宅基地一旦抵押权实现,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农村住房一户一宅基本国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

另外,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我们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来推进这个问题十分必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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