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升学、教师资格申请等手续将简化,武汉已取消了多种证明
2019-04-25 17:12:10 来源:汉网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5日讯(记者刘嘉)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以及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江日报记者发现,这些取消的证明事项,与学生学籍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民办学校申请等相关。如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无需提交登报遗失证明。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不用再提交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也不用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武汉市教育部门已经在部分事项办理中有了改变和优化。如教育部要求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今年3月公布的武汉市2019年上半年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明确提出《思想品德鉴定表》改由《个人承诺书》替代,替代后,个人承诺将记入国家征信平台。社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年内,由各区确认点发函对接公安机关核查;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由所在高校集体出具一份思想品德合格鉴定书,附名单(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名号、所在学院等),市教育局将集中向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发函核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近年,武汉市教育部门在多个方面为学生、家长优化办事流程。除上述事项外,今年起,8种中考优录考生不需要自己“跑断腿”提供证明。为方便考生和家长,武汉市教育局取消了少数民族证明、考生父母华侨证及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军人子女证明等8种中考优录证明事项,改为通过部门间核查完成,优化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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