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8-10-13 05:02: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8)闽民初77号和(2018)闽民初78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等相关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2018)闽民初77号民事诉讼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群

注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注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2017年7月13日,公司与兴业信托签订《兴业信托·长兴神州(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神州国际、陈略与兴业信托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债务,遂被兴业信托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兴业信托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神州长城偿还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等;2、请求判令神州长城支付兴业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8万元;3、请求判令神州国际、陈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神州长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2018)闽民初78号民事诉讼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群

注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注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陈略

被告: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2016年9月23日,公司与兴业信托签订《兴业信托·长兴神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陈略及何飞燕与兴业信托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及2018年7月19日分别与兴业信托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债务,遂被兴业信托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兴业信托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神州长城偿还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等;2、请求判令神州长城支付兴业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8万元;3、请求判令陈略及何飞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上述两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令神州长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收到焦作市骏鹏煤炭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及西安碧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该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8]闽民初77号);

2、民事起诉状([2018]闽民初78号)。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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