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13 05:02: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3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部分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公告内容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汪南东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一致行动人何丽婵女士及汪彦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被司法冻结。近日,公司收到汪南东先生就上述股票被冻结事项提供的《民事裁定书》,现将其股票被冻结所涉及的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南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汪南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除上述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票外,汪南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汪彦先生尚有部分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经询问相关人员,因其暂未收到进一步的信息,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部分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汪南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37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芳勤女士

3.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下午15:00-10月12日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黄江裕元工业园裕元三路1号309会议室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436,674,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0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429,527,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4%,其中现场投票4,429,487,177股,网络投票40,500股。

反对8,27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其中现场投票7,187,800股,网络投票1,084,800股。

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66%;反对8,2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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