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曾申请解除贾跃亭名下5758万股股票保全措施 遭法院驳回
2018-10-16 18:23: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平安证券曾申请解除贾跃亭名下5758万股股票保全措施 遭法院驳回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颖馨 一则执行裁定书揭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安证券”)与贾跃亭债务纠纷的小片段。

日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对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下称“招行川北支行”)诉贾跃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平安证券曾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异议称,保全财产中包含已质押给其的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平安证券的异议,裁判文书显示做出该裁定的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

裁定书显示,原告招行川北支行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甘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行川北支行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外人平安证券于2017年8月1日向该院提出异议。

平安证券称,其与贾跃亭分别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系列协议约定,贾跃亭已将其所持有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质押给平安证券,该部分股票对应融出资金共计8.15亿元。平安证券对该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享有质权。法院于2017年6月依据(2017)沪民初19号民事裁定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冻结了贾跃亭名下的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导致平安证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不过,招行川北支行称,平安证券所称的损害并不存在,该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不会对平安证券的质权有丝毫影响。目前平安证券的债权尚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其也没有要求行使质权,所以不存在因财产保全而对平安证券行使质权带来不利后果。要求驳回案外人平安证券的异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平安证券的异议。本案中平安证券的债权和质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即便其系5,758万股乐视网股票的质权人,其享有的也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前提下,就质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依法不能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能产生排除执行的后果。

事实上,平安证券与贾跃亭 “缘来已久”。

公开资料显示,平安证券为乐视网2010年上市时的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获得承销保荐费3600万。乐视网上市后,贾跃亭就多次质押股权进行融资,涉及的券商中就有平安证券。

乐视网在2014年6月发布的一份公告显示,贾跃亭曾将其所持有的乐视网高管锁定股2728万股与平安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次交易由平安证券于2014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了申报手续。

但在2017年12月,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而被列入的原因是欠平安证券近4.8亿元。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法律文书显示,贾跃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依据文号为(2017)夏鹭证执字第00082号,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涉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法律文书指出,贾跃亭需向平安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亿元,支付利息414.98万元;同时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至,贾跃亭向平安证券支付违约金909.89万元;向平安证券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142.6万元,律师费256万元。但对于上述义务,贾跃亭全部未履行,行为具体情形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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