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发行公告
2018-10-17 03:4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发行公告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8号院3号楼)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发行公告(面向公众投资者)

2018年10月16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1,937.70亿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9.66亿元(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的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电力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电力工程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2015-2017年及2018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44,598万元、-8,391,020万元、-10,380,866万元及166,099万元。按照公司发展目标和规划,未来几年公司将继续维持较大的投资规模,使得公司有可能面临资本支出较大的风险。

三、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五、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级机构”或“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AAA等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公司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

六、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证评将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中诚信证评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中诚信证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中诚信证评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如果未来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主体或者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发生波动从而对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七、凡购买、认购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其约束。

八、由于中国特有的煤电价格体系,煤炭价格对火电企业的盈利状况影响较大。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煤电联动机制,对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加强煤炭市场建设、推进电煤运输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环保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2015年1月,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降低第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公布继续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全国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3 分钱,同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实施细则尚待出台。公司的上网电价如面临下调,或者在燃料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上调,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

九、2015-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2.75%、82.28%、81.38%及81.44%。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2015-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42、0.38、0.38和0.49;速动比率分别为0.34、0.32、0.33和0.43。若公司负债规模进一步扩大,更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可能被用于还本付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十、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有息债务余额1为6,416.04亿元,在总负债中占比为75.44%,规模较大。2015-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232.94亿元、209.75亿元、208.64亿元和139.1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12%、10.71%、10.38%和12.50%。若未来公司财务成本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可能给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影响。

1有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以及应付债券。

十一、2015-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32.49亿元、28.14亿元、22.10亿元和5.94亿元。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包括电煤价格补贴、税收返还、小火电关停财政补贴等。若未来受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营业外收入出现大幅减少,可能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

十二、2015-2017年度,公司铝业板块的毛利率分别为4.93%、5.24%和8.86%。2014年以来,受到下游需求及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影响,铝产品价格大幅下跌。近两年,由于国家供给侧的宏观政策改革,铝业板块的毛利率有所回升,但毛利情况一直处于低位,若未来电解铝行业持续不景气,则会对公司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铝作为汽车生产、建筑和包装的原材料,其应用范围仅次于钢材,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不论是在供给端还是在需求端其都受到较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例如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将带动市场对于电解铝的需求。但近年来,在国家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铁路、家电等行业均处于低迷态势,同时国家限电政策力度逐步加强,电解铝成本增长压力较大。此外,2012年以来,铝价在欧债危机深化的影响下大幅下跌,致使大部分冶炼厂陷入亏损,使铝的下游消费持续走弱,电解铝价格低位徘徊,下游铝材加工企业开工率不足,我国电解铝产量增速呈现下滑态势。2016年,随着行业减产、去库存的保价行动展开,铝价触底反弹,电解铝总产能4,370万吨/年,较2015年末增长12.22%。2017年受电解铝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电解铝产能增速大幅放缓,2017年电解铝总产能4,490万吨/年,较2016年增长3.9%。如果未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家政策调控加强,将给铝行业的发展带来风险。

十四、煤炭是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和城乡人民生活消费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作为能源基础产业,与国民经济增长特别是工业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关系,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宏观经济的变化直接影响煤炭行业及煤炭企业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给煤炭生产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发行人未来经营和盈利水平也将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

十五、截至2017年12月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合计90.83亿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4.85%;受限资产合计1,232.88亿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65.88%。发行人对外担保和权利受到限制的资产规模较大。公司虽然对外担保总额不高,但若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或发行人由于未及时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债务导致发行人的相关资产被查封或处置,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的受限资产金额较大,会对发行人未来通过抵、质押担保的举债能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本期债券的偿付能力。

十六、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未来将加快新能源开发,推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2011年3月份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家迅速开展对中国核设施的全面安全检查,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未来国家核电产业政策仍可能发生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核电产业的发展速度,进而对公司的核电业务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十七、本期债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一)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债券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本期债券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38亿元(含38亿元),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8亿元。

5、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结果,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18亿元的发行额度。

6、本期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品种的发行规模增加相同金额。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面向公众投资者询价配售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9、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见发行公告。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起息日:2018年10月22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10月22日,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兑付日期:本期债券品种一兑付日均为2021年10月22日,品种二的兑付日均为2023年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7、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0、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3、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6、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本部及成员单位债务等。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投资者利率询价(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3.50%-5.00%;品种二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3.80%-5.30%。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上述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申购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T-1日),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8年10月17日(T-1日)13:00-15:00将《网下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三、加盖公章)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四)申购办法

1、填制《网下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打印发行公告附表《网下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内填写申购利率;

(2)每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申购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4)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7)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之前的均无效。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8年10月17日(T-1日)13:00-15:00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申购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三、加盖公章)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联系人:林坚、马翔宇

联系电话:010-65608395、010-86451022

传真:010-65608443、010-65608444

如无法传真可发送申购函扫描件至DCM@csc.com.cn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簿记管理人及发行人同意不可撤销。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的利率簿记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并将于2018年10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上发行(一)发行对象

网上发行的对象为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0.3亿元和19.7亿元,品种一网上发行规模2,000万元,品种二网上预设规模1,000万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8亿元。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2018年10月18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五)认购办法

1、本期债券品种一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74”,简称为“18电投08”;

本期债券品种二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73”,简称为“18电投09”。

2、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在网上发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簿记管理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申报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当本期债券网上累计的成交数达到网上发行的预设数量时,本期债券网上发行即结束。当本期债券网上发行预设数量申购不足时,剩余数量将一次性回拨至网下发行。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单次认购上限为:品种一20,000手(200,000张,0.2亿元);品种二10,000手(100,000张,0.1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认购。投资者认购上限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2018年10月18日(T日)之前开立上交所证券账户及办理指定交易。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需在网上认购日2018年10月18日(T日)之前(含当日)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在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亦视为无效认购。

6、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六)清算与交割

网上发行的清算和交割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七)网上发行注册

本次网上发行注册由登记公司根据网上认购结果进行资金清算确认有效申购后进行注册。如登记公司的结算参与人2018年10月19日(T+1日)未完成认购资金清算义务,登记公司将根据资金缺口,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所有认购按时间顺序从后向前确定无效认购。

四、网下发行(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0.3亿元和19.7亿元,品种一网上发行规模2,000万元,品种二网上预设规模1,000万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8亿元。

每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一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网下发行总额。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2018年10月18日(T日)、2018年10月19日(T+1日)、2018年10月22日(T+2日)。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簿记建档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8年10月17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传真《网下申购申请表》、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三、加盖公章)进行申购。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认购意向,根据网下簿记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并向获得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簿记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进行配售,如遇到申购量超过可分配额度的情况,在价格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配售。

(七)资金划付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8年10月22日(T+2日)15:00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划款凭证。对未能在2018年10月22日(T+2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机构投资者,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认购,有权处置其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募集说明书》。

五、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发行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智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联系人:代太山

联系电话:010-66298780

传真:010-66298734(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86451336

传真:010-65608450

项目负责人:赵凤滨、陈梦

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国艳、刘树帆、徐健贤、伊术通、高诚伟(三)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010-51662928

传真:010-68566656

项目负责人:陶鹏、徐昕

项目组其他成员:马奔驰(四)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电话:010-56800293

传真:010-59734928

项目负责人:汪涵、蔡敬平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元康、赵肖(五)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89864

传真:021-22169834

项目负责人:陆昊、张崛(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83326872

传真:010-83326920

项目负责人:胡婷婷、芦婷

项目组其他成员:邱实、王恒、马梦蝶、于银桥、南亚斌、姜雯桐、刘梓瑶、郭飞(七)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4

项目负责人:马欣、严瑾

项目组其他成员:魏来、马茜(八)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10-57615900

传真:010-57615902

项目负责人:李昕蔚、王特

项目组其他成员:丁军波(九)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10-59312840

传真:010-59312892

项目负责人:丁琎、肖云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振(十)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联系电话:010-88027267、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项目负责人:郭实、姜红艳

项目组其他成员: 赵业沛、孟浩(十一)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10-59833014

传真:010-65534498

项目负责人:潘文火、卢永骏

项目组其他成员: 潘莎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一: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

网下申购申请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3、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4、每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6、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3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2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但高于或等于4.50%时,有效申购金额1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50%,但高于或等于4.40%时,有效申购金额6,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0%,但高于或等于4.30%时,有效申购金额2,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8、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8年10月【】日(T-1日)13:00-15:00将本表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三、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9、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簿记管理人和发行人允许不可撤销。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10、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其前的均无效。

12、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申购传真:010-65608443、010-65608444;咨询电话:010-65608395、010-86451022;联系人:林坚、马翔宇。如无法传真可发送申购函扫描件至DCM@csc.com.cn。

附件二

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进行债券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可能会获得盈利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亏损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充分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和损失,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提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参与信用状况恶化债券的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在参与认购及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该类债券的相关风险以及债券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同时,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债券发行人发布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调整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发行人资质较差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参与信用状况恶化债券的风险】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的债券存在资信评级下调,发行人盈利能力恶化以及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该类债券存在无法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认购及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该类债券的相关风险以及债券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考虑是否买入。

在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将不得继续买入,已经持有该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只能选择持有至到期或者卖出。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继续参与该类债券的投资,则风险相对较大: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AAA级以下(不含AAA);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

(三)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其他情形。

九、【操作风险】投资者在认购债券过程中因自身操作或者系统性的原因造成认购失败的风险。

十、【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本《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认购及交易前,应充分了解该类债券的相关风险以及债券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认真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且具备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认购及交易风险,愿意承担债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证上〔2017〕404号)》等文件之规定,本人/机构为: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理财产品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勾选项)。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为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勾选项):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 20 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如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本期债券,根据穿透原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是( ) 否( )

本人/机构符合上述规定,确认为合格投资者,特此确认。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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