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丁安华:个税改革的收入影响与消费倾向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8日电 题:《丁安华: 个税改革的收入影响与消费倾向》
作者 丁安华 (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8月3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版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中国自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是时隔七年的再次修订。新修订内容包括扩大中低税率对应的收入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赋予省一级地方政府更大的减征权限等具有减税性质的内容,也包括加强个税征缴和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等具有增税性质的内容(图1)。
图 1:新版个税改革的特征:“减税”与“增税”效果并存
那么,谁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此次个税改革能否通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来拉动消费,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这是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消费函数的视角来做一分析。主流经济学认为私人消费与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稳定的函数关系,可以表述为消费是可支配收入、预期可支配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函数:
图 2:个税改革的影响:基于消费函数的分析
资料来源:招商银行研究院
平均税率的启示:谁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
我们首先破解消费函数中的第一个自变量,即可支配收入的变化。
简单计算可以发现,新版个税法下所有收入水平对应的个税缴纳金额均较旧版个税法有所下降;而且收入水平越低,个税缴纳金额的下降幅度也越大。例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居民缴税金额下降幅度达到100%,而月收入为100000元的居民缴税金额下降了10%左右。以缴税金额的减免幅度计算的曲线呈逐渐下滑走势,表明低收入阶层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大于高收入阶层。直观地看,低收入阶层是本次个税改革最大的受益群体(图3)。
图 3: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随收入水平提高而下降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计算过程参见附录一;2.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 =(新版个税法缴税金额 - 旧版个税法缴税金额)/ 旧版个税法缴税金额
不过,此种简单计算方法失之偏颇。由于基数原因,不同收入阶层的缴税金额变化幅度失去分析上的意义。而正确的做法,是分析不同收入阶层实际税负的改变,即通过观察纳税人平均税率(Average Tax Rate)的变化程度,来判断哪个收入群体是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
平均税率的计算结果显示,新版个税法下不同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较旧版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实际税负下降幅度最大的并非低收入群体(图4)。
图 4:低收入阶层实际税负下降幅度并非最大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实际税负以平均税率衡量,平均税率 = 月度个税缴纳金额 / 月收入,月收入为扣除五险一金及个税前的收入;2.由于目前新个税法尚未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做详细规定,且不同单位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存在差异,因此,本图忽略了新旧版个税法下年终奖对个税税负的影响。
当月收入范围在5000元至2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大;当月收入为20000元时居民享受的实际税负从原有的10%下降至4.2%,降幅5.8个百分点,为所有收入水平中的最大值。
当月收入范围在20000元至10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小;当月收入为100000元时居民享受的实际税负从原有的23.8%下降至21.5%,降幅2.3个百分点,为该收入区间内的最低值。
当月收入大于10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继续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小,最终的实际税负下降幅度理论上趋近于0。
由此可以看出,月收入在1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的居民(中高收入阶层),实际税负降幅高于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居民(低收入阶层)。可见,中高收入阶层在本次个税改革中受益更多。
这种分析的意义在于,不同收入群体具有不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对消费有不同的拉动作用,这一点在文章后面还会谈到。简单来说,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中高收入阶层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新版个税法下中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下降幅度更大,这种结构性差异可能对消费水平的提升形成制约。
若考虑到新引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中高收入群体的受益则更为明显。因为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基数较低常常导致扣除项得不到充分使用;而对中高收入群体,专项扣除项可以进一步抵扣其所缴纳的个税,继而进一步降低其实际税负。
“黄宗羲定律”:对未来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现在来讨论一下消费函数中的第二个自变量,即未来可支配收入预期( )的变化。
学者秦晖曾依据明代思想家黄宗羲的学说,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中总结得出:中国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改革后,农民税负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观察中国历次个税改革的数据可以发现,个税收入增速短期下行后出现反弹(图5)。这种现象说明,个税改革对改善居民可支配收入预期效果不大。
当然,个税仅是影响可支配收入增速的诸多因素之一。不过,作为新增的外生变量,减税效果应当体现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提升。但根据历史数据,一方面,除少数年份外,个税增速总体上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另一方面,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呈现正向关系。从历史上看,指望个税改革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还未获得有力的数据支持。
图 5:个税增速下降短期化且长期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经典的消费理论认为,居民消费是居民收入的函数。持久收入消费理论更进一步认为,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增长的预期将对消费产生重要影响。即使短期可支配收入增多,若消费者不相信收入的增加会持续下去的话,便不会立即增加消费;如果消费者能够判定收入的增多是持久性的,那么其消费也会随之调整到与新的收入相应的水平上。
消费降级的佐证:边际消费倾向低迷
最后来看看消费函数中的第三个自变量:边际消费倾向(MPC)的变化。
从历史数据来看,几次个税改革并未对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产生一致的影响。2005年10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个税增速由2005年的21%下降至2006年的17%,同时,边际消费倾向反而从0.71下降至0.60。2007年12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个税增速大幅下降至2009年的6%,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大幅提高至0.73,个税改革对边际消费倾向的提振似乎较为明显。2011年6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增速大幅下滑至2012年的-3.9%,但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却并未出现预想中的上升,反而下降至0.55,个税改革未能提高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图6)。相关性分析未发现个税增速与边际消费倾向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因此,指望个税改革提振居民边际消费倾向,至少未能获得历史数据的支持。
图 6:历次个税改革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要扩大居民消费,就必须扭转边际消费倾向快速下降的局面,但这却是单纯的个税改革所无法承受的重任。显然,边际消费倾向的改变,背后可能有其它更为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年房价快速上升导致的居民杠杆率迅速走高,不仅降低了居民可用于一般消费的可支配收入,还造成了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对其它方面边际消费支出的压制,从而形成了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双重挤出”效应。
2011年以来,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的挤出效应较为明显:居住的边际消费支出占当年边际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且斜率愈发陡峭;居民必选消费的边际支出占比则大幅下降,可选消费的边际支出占比自2014年也呈下降趋势(图7)。如不改变国内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畸形比例结构,预计居民的消费支出将继续倾向居住领域,未来其他领域的消费升级空间将依旧无法得到扩展。
图 7: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对其他边际消费支出挤出效应明显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曲线表示居住性消费的边际支出、必选消费的边际支出与可选消费的边际支出占当年边际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2.必选消费=食品消费+衣着消费;可选消费=家庭设备+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服务。
个税改革当然是利民之举,值得肯定。但从消费函数的角度分析表明,个税改革难以拉动消费升级。从供给政策的角度而言,降低间接税(特别是增值税税率)才是真正关键的改革方向。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值得我们期待。(中新经纬APP)
丁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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