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10-19 07:0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7]100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8年9月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王浩志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7.1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5.92%;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0.5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6%;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1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6%;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总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公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行扶贫助学慈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5月31日起兼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兼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职务,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职务。现任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院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廖胜森先生,本科,高级会计师。曾在江西铜业公司永平铜矿工会、团委,江西铜业公司财务处、内部银行工作。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审计处处长、风控内审部总经理。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专职董监事。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任,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起兼任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助理。现任风险管控部副总经理。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进入中银国际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熊文龙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景德镇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港澳信托托管组组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通州支行行长助理,启东支行副行长,海安支行行长,淮安市分行副行长,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宿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资金组经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执行董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化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监。

4、基金经理

吴亮谷,硕士研究生。历任福建海峡银行债券交易员、平安银行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治稳定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货币宝投资主办人及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众球,中国药科大学药学硕士,通过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二级考试(CFAⅡ)。2009年至2010年任职于复星医药药品研发部;2010年至2012年任职于恒泰证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2年至2013年8月任职于宏源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3年8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国红稳定价值、中国红稳健增长、中国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及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运营部,担任交易员;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燕,硕士研究生。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任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部策略十组,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担任高级权益投资经理。2017年10月31日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曹阳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委员:王瑞海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罗雨先生(产品与交易部宏观策略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6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0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5只。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2)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021-54509998

网址: www.1234567.com.cn(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6)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四、基金的名称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产业政策等)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债券和货币等资产间进行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趋势,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8)、(19)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60%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而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选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投资品种。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8.1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5、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6、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3、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证券瑞丰混合A

中银证券瑞丰混合C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6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6日生效,截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十四、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期。

2、“三、基金管理人” 一章进行了更新。

3、“四、基金托管人” 一章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销售机构信息。

5、“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更新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6、“十、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7、“十一、基金的业绩” 一章进行了更新。

8、“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本报告期内的应披露事项予以更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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