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4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存在锁定期限,最短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得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3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10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网站上的《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资产,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鹏华养老2035混合(FOF);基金代码:006296)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三年内锁定。在锁定期内,该份额不能赎回。
自锁定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该份额可以赎回。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目标日期设定为2035年12月31日。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3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功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同一系列的其他基金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在锁定期内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5.20)/1.00=9906.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6.19份。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的限额(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三、开户与认购(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各银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各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
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际(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填写此表格)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需要提交申请日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
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
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证券许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需要填写,注:以下机构需填写: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确认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托管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