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亿市场迫近股市?银行子公司可直投股票,没有起投门槛!
2018-10-20 12:09: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20万亿市场迫近股市?银行子公司可直投股票,没有起投门槛!

10月18日,上证指数迎来了过去四年间的新低,失守2500点。19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为促进股市健康发展,各部门相继研究出台了新的改革措施,这其中就包括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各项政策强力的支撑下,A股一改颓势,实现反弹,四大股指皆上涨。截至收盘,上证综指报2550点,涨幅2.58%;深证成指报7387点,涨幅2.79%,;中小板指报5009点,涨2.52%;创业板指报1249点,涨幅3.72%。

银行理财新规出台不足一个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也揭开面纱,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相较于此前公布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规定,更加宽松。

其中,《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且理财产品将不设置销售起点等规定,被认为是稳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

此外,《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分级、理财合作机构范围等各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老虎财经对其中相关要点进行了整理。

1、 可直接投资股票

这被认为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在前期理财新规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此次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监管上完全对标公募基金。

2、不设置销售起点金额,可1元起卖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不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交给市场机构决定。

在此前的理财新规中,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已从5万元下降为1万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对银行利好较大,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才能给现金管理类/货币基金垫资,意味着银行在这个品种上有较大优势。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重点。

3、销售渠道扩展,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理财新规延续了现行监管要求,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不再强制要求进行面签,但依然要坚持“双录”(录音录像)和专区销售等规定。

这一规定降低了理财门槛,对提高投资便利性也有裨益,将加速银行子公司理财产品的线上化。

4、可发行分级产品

此前银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而理财子公司则可发行分级产品,但应遵循资管新规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同时,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等。

5、非标债权投资政策放宽

理财新规沿用了2013年理财8号文的非标投资比例限制,即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则放松了4%的限制,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6、合作机构范围有所拓展

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7、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与资管新规要求保持了一致,即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

同时,《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还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

8、最低注册资本10亿元,鼓励外资参股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同时,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已有招行、平安、民生、华夏、光大、兴业等十余家银行表示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大部分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50亿元。

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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