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监督权也不可越界
2017-01-11 06:15:00 来源:长江日报

□史洪举(河南法官)

1月7日晚间,河北衡水桃城区一小区某楼层发生爆炸。事故次日,男子张某遥控无人飞行器到事故现场上方拍摄。衡水市公安局称,该行为影响了正常救援秩序的有序开展,并引起部分民众围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1月10日《新京报》)

最近,公安部在举办的第二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表示,对交警道路交通执法、民警治安巡逻、一般性执法等公开执法,群众可以拍摄。拍摄者与现场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最近不能少于两臂距离(约1.5米),不得越过警戒线拍摄,不得进入巡逻检查中心区域进行拍摄。

要知道,警方设置警戒线的目的,既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围观,又是禁止其拍摄警戒线内的有关现场。其道理很简单,行使监督权利,但不能妨碍公务。如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现场,关系到现场取证和行政相对人隐私保护等。刑事案件现场,更是开展侦查工作的主要现场,涉及到脚印、指纹等证据的提取,甚至一些现场本身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辨认等关键问题。

一些执法现场并非人们想随意闯入就闯入,想拍摄就拍摄那么简单。否则,一旦有关现场画面被泄露出去,就可能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如犯罪嫌疑人或亲属可能通过外泄的视频认出在场证人和警察,进而威胁报复。以衡水的这起事件为例,爆炸导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很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如果一些勘验画面被泄露至外逃嫌疑人,很可能给抓捕、审讯工作带来被动。

监督民警执法是权利,但围观拍摄执法现场的权利也不可越界,否则就会干扰正常执法,扰乱社会秩序,所谓的“行使权利”也就异化为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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