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法院的职责范围
2017-02-08 10:24:00 来源:长江日报

□胡建兵(江苏职员)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管成立什么机构,搞什么活动,都要求法院加入、介入。譬如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等。这些事务都超出了法官法定职责范围,但由于法院属于当地党委领导,行政费用也由地方拨付,人员任命等要当地人大通过,许多事情都得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支持,一些法院不得不听命于地方的安排。

法院人员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可能引火烧身,使法院的声誉等大打折扣。譬如: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出现纠纷,拆迁户把政府拆迁办等告上了法庭,而法院又是“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的组成成员,这使法院十分被动,不管怎么判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

法院参与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可能会牺牲正常的社会运转节奏,也逾越了公职部门之间正常的专业分工和规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这个决定是依法依规作出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明确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使法院不再左右为难,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一些地方政府的要求,让法官集中更多的精力专心办案,也使法官办案更加公平、公正。这表面上看起来法院没有很好地“配合”政府的工作,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法院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政府工作最好的支持。法院通过更好地依法履职,通过更加公平、公正地办案,可以使当地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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