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总体上比较成熟,希望尽早付诸表决,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这是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修改。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制造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可追刑责,并提出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于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作了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草案三审稿,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加强监管方面,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范徐丽泰委员建议强调每个财政年度都要审计的概念,即红十字会应当每年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该财政年度内的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其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就是说,理事会、监事会通过了,立即要公布,公布的方法可能是网上,或是年报。这跟现在的做法可能完全一致,但是法律上说清楚,群众就容易建立信心。”范徐丽泰说。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