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李杏
成立专班核查情况,双方很快达成新的执行协议。效率很明显,这是法院高度重视后的结果。蔡甸区法院以该案为戒,点出了“作风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说明“执行难”是存在主观因素的。
“执行难”是老话题,比如人力紧张、情况复杂等,的确有许多客观问题。有些“难”有深层原因,反映在体制机制层面,要寄希望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来破解。有些“难”反映为具体案件有难度,但愿不愿克服这个难度,其实还是一个主观上是否重视的问题。不能把能够解决的难题也归结于“执行难”,群众急,办案人员不急,这就是典型的作风问题。
人民群众找上法院,是相信国家司法机关可以维护公平正义,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信任,司法人员应该对得起这份信任,对得起自己的神圣职责。仅仅一纸判决文书并不等于公正判决,如果执行不坚决,遇到阻力不突破,无异于宣告判决失效,最终折损的是法律威严。“老赖”落得逍遥,等于老实人吃亏,谁还会想着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虽然只是一起普通案件,但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执行难”,说得多了,有可能成为一道挡箭牌。这背后,有多少是确有苦衷,又有多少其实是慢作为、不作为。所谓的无法克服的困难有多少,确实有必要认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