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源于经营不规范
□朱昌俊(四川媒体人)
2月27日,深圳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投诉,该消费者称于2月16日晚在南山区“1949华家里”餐厅消费时,遭遇餐厅无菜牌、不明码标价、高价菜等问题,其中“2条东海野生小黄鱼要价4600元”。3月1日,深圳消委会向该餐厅发出《监督函》,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月2日《南方都市报》)
两条小黄鱼4600元,初看令人咋舌,但需要仔细分析个中缘由。该店是按照东海野生小黄鱼每斤2300元的单价给消费者计算的价格,而店家向执法部门出示的进货单显示,其进价为1280元每斤。若这份进价单属实,即如深圳消委会工作人员所说,确实在正常的溢价范围内。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深圳市消委会所给出的初步调查结果为,“涉事餐馆没有菜牌,没有进行价格公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而不是如人们想象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事实上,不少消费纠纷,乃至多次出现的“天价事件”,都与商家未能明码标价或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有很大的关系。这起事件中,店主能够事先对小黄鱼价格明码标价,消费者或就难以步入自觉“上当”的陷阱之中。
更为重要的,若只盯着价格,在实际的消费中也容易带来维权的困难。比如,某个商品的价格,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都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距,那么是不是构成“天价”,就可能缺乏足够精确的判定标准,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天价”的理解也会不一样。这个时候,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秩序中,要保证价格的合理与公平,最有效的方法显然是要求商家做到经营上的程序规范,确保消费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
这起事件中,涉事餐厅在当地属于相对高档的餐饮店,店家未制作菜牌,未对价格进行公示,或恰恰是抓住了高消费食客的“面子”心理这一软肋。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未尝不是一种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