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稽罚告〔2017〕1号
武汉龙磐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1266953293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我局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2014年经营期间,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3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000.00元。
(二)你单位2008至2015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82,8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1,4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46,4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以上,或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