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华
2017年5月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何理解这一重要论断,笔者以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德治不等于人治
历史上,德治是儒家倡导的一种治世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至西周初期的“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唐律疏议》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长期以来,这种德体刑用、德主刑辅的思想一直是我国封建王朝的主流意识形态,因此后世学者多半在德治与人治之间画等号。但正如“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一样,德治也不等于人治社会,法治社会也有德治。实际上,无论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道德治理都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
执政党深刻而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打破陈旧观念,明确提炼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这是对现代国家治理理论的重大贡献,必将在我国国家治理领域掀起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治蕴含着德治
法治的实质特征是良法善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良法,其重要特点就在于良法之法治理念具有道德合理性,法律与道德在这里走向融合,它们同享相同的核心价值观,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我们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并不是说二者乃两个完全不同之物相互从外部强行嵌合,也不是说二者乃传统儒家所谓的体用、主辅关系。
相反,我们今天讲的法治与德治都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生长出来的两朵国家治理之“花”;所以它们才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我们不可能一边推进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一边却大讲三纲五常的德治。正如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条所规定的,我们的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担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任。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蕴含着德治,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就是以德治国实现的过程。
法治并不排斥德治
法治的形式特征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成了任何社会生活领域的唯一权威。法治不是法律万能、法律唯一。法律万能论是对法治的歪曲,对法律的夸大。如果真有这么一个社会,法律是它唯一的万能规范,规制任何社会生活领域;那么可以断言它不是法治社会,而很可能是人治社会。
因此,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应清醒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于自行”的道理,认识到法律是有很多缺陷的、并不能普适于任何社会生活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些行为之外的法律难以调整的领域就应该交由道德等其他规范予以治理,而不是任由法律横冲直撞。
当然,这种治理分工不是说法律管一块、道德管另一块,二者毫不相干。实际上,现代国家治理区别于传统国家统治的重要特征恰恰在于:现代国家治理是整合型的,不是控制型的。这种整合的特征既体现在治理目标、治理过程中,也体现在治理规范、治理方式上。法治与德治都是国家治理所需的两种治理方式,应两手共抓,深度整合成国家治理的合力。这种深度整合既表现为法治在价值观上对德治的承载,也表现为德治在展开方式上对法治的依循。也就是说,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德治的开展应遵循法治的要求,这包括德治的领域应依法界定,德治的开展应依法进行等等,不应鼓励脱离法治的轨道去进行所谓的德治。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