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四川职员)
近日,邯郸市涉县后池村新愚公希望小学遭遇一桩咄咄怪事:一家单位在捐助贫困学生书画艺术爱心拍卖会上,当众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却只给了2000元。有关人士称,“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记者多次与提供“现金支票”的单位取得联系,但均未成功。(7月11日《燕赵晚报》)
在这起“爱心变故”事件中,最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其实是这样一个荒唐的说辞:“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长期以来,在各种献爱心场合,我们总能见到硕大的现金支票模型的忙碌身影。我们有理由追问:在那些现金支票模型中,到底有多少只是一个演出道具,实则并没有兑现呢?捐赠者之所以热衷于使用巨大的现金支票模型,无非是为了在台上展示以及拍照宣传时醒目而已。如今看来,恐怕也有只是想开一张“空头支票”的用意。毕竟,现金支票模型是不能等同于真实支票的,也是不具法制效力的。
不过,那个现金支票模型上书写的20万元,真的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吗?若认真追究起来,在面向公众举办的爱心拍卖会上,即使举着现金支票模型向贫困学生捐款,也应视作一种承诺,承诺之后必须践诺;也可以认定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被捐赠者可以起诉,这与“逼捐”完全是两回事。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从道德角度说,将“爱心支票”仅仅当成演出道具,如此“献爱心”,完全是一种逢场作戏,不仅严重伤害了接受捐赠者的心,而且有悖社会公德。
近年来,类似利用爱心组织搞“捐赠秀”的“诺而不捐”事件,并不少见。除了被捐赠者投诉与媒体曝光之外,还应当用《慈善法》来伺候。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既然公示在前,就不要等法院来强制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