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社会治理”这个概念?
张国清:从政策进程来看,我国政府社会政策实践大体上经过了社会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三个阶段。社会治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主体多元化,更隐含着社会治理领域多层次性。它试图实现所有个体在社会上的平等。在正当、法治、民主、自由、平等、宽容等人类文明基本观念指引下,由此可以演绎出社会治理的一般原则。
首要的是正当性原则,即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合法性原则,任何社会治理主体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公开性原则,凡涉及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措施,都应当让人民群众充分知情,允许人民群众对相关政策和措施展开公开辩论和协商;友善性原则,善意地阐发自己的立场和主张,使用友善的语言和行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共同性原则,政府、社会和人民共同努力,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而非单一主体的责任;均等性原则,社会治理不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协商性原则,尽量以协调和说服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纷争、矛盾和冲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治理是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建设,不得朝令夕改,也不得半途而废,既要讲究循序渐进,又要追求稳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