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争议中电商经营者应提供交易记录
2017-11-01 07:11:00 来源:长江日报

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到消费者维权,这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做了哪些修改?会怎样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网购买假货

强化电商平台责任

新闻背景:网购遇假货一直是消费者的心头之痛。买到假货,是找电商平台理论?还是要平台内网店赔偿?二者谁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次条款修改给出了更加明确的答案。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专家观点:电商法一审草案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从‘明知’到‘应知’,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平台方切实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

竞价排名商品

必须标明“广告”

新闻背景:电商网站上经常会有商品综合排名,或者推荐购买商品排行。这些排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消费者到底将哪一件商品放入购物车。

据了解,当下电商平台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平台内商家广告投放。网购平台成为广告推广平台,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对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风险。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专家观点:“竞价排名实际就是广告,如不标明,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表示,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维权

电商经营者要有效配合

新闻背景:投诉电话打不通,有效证据难寻,不少网购消费者都感受过维权难的艰难。电商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电商争议处理解决规范。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专家观点:“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难。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为消费者依法获取证据提供了依据和支持。”曹磊说。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系统性问题,需要各法律间相互配合,形成立体保护系统。建立网购举证追索体系,形成失信黑名单,将有助于让违法违规者无处藏身。

大平台不得侵犯

中小经营者自由与权利

新闻背景:参加了本平台的促销活动,就不能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入驻电商平台要不停地交各种费用?此次草案修改,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体现了对平台内电商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专家观点:“这与立法打击‘店大欺客’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是本次草案修改的一大亮点。”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表示,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