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竟判决公司 赔他34万元
2018-01-24 07:03: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实习生曹亚娜)一员工上班时间吸毒被公司解雇,起诉至法院索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明文规定员工上班吸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判决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法,赔偿该员工34万余元。2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终审获改判,公司无需向吸毒员工支付这笔赔偿金。

张某(化姓)1993年入职某大型超市公司。2015年5月22日上班时间,张某与其他3名员工一起,在公司外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查获。张某被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2016年2月26日,公司才得知张某等人吸毒一事。同年3月,公司以张某等4人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吸毒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解除4人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万余元等。

一审法院调查,该公司对于“较严重违规行为”及“严重违纪行为”均有明确规定,但“员工上班期间吸食毒品”未列入其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张某“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因吸毒违法,情节严重”为由,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万余元。

公司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类比该公司其他“严重违纪”条款,张某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且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张某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是行政拘留的顶格处罚,属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违法,遂撤销一审法院对该公司支付34万余元赔偿金的判决。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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